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杏坛镇罗水市场前发生一起事故,一名老人被一只“脱缰”大白狗的狗绳绊倒,头部着地后昏迷,而牵狗女子带着狗狗离开现场。随后噩耗传来,老人不幸去世。
今天(18日),
这段视频在网络疯传,
甚至冲上新浪热搜前列。
视频里两只身型偏大的宠物狗在街上飞奔,其中一只大型狗身后拖着的狗绳将路上一位老人一下子带倒重摔在地上,老人头部大量出血倒地不起。原本牵着狗的小女孩返回现场后,带着宠物狗快速逃离了现场。
从现场视频可以看到
一名女子牵着一只狗狗
在市场上走着
来到马路对面后
女子突然被狗绳拽住
随后,女子牵着的狗挣脱了狗绳
追逐另一只小狗飞奔而来
面对突发状况
一名正站在路边的老太太来不及躲闪
被长长的狗绳绊到,一下子摔倒了
脸朝下趴在地上
久久不能动弹
过了一会
这名女子跑了过来
看了一眼地上的老太太
招呼“肇事狗”后转身离开
有路人对女子进行劝阻
但女子反而加速走开奔逃而去
南都记者获悉,此事发生在广东佛山。事发后,附近村民纷纷报警和打120,老人被救护车拉到附近医院。该名老人家附近的邻居告诉南都记者, 老人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
【南都N视频】视频:黄宝宜 陈飞龙 杨峰
广州日报记者18日下午来到事发现场,找到了一位参与救护老人的卫生站医生。
“昨天下午约5:20,我在事发地后面的篮球场,当时听到一声巨响。我马上去看发生了什么事。” 这位医生向记者描述, 他看到了白狗挣脱绳子后转身的一幕,“那个老人已经倒在了地上,流了一滩血。”
“我马上给她把脉,发现她的呼吸很微弱。” 这位医生表示,倒地老人今年88岁,有时候会到卫生站取药,因此他比较熟悉。约十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现场,随后公安抵达。
经过简单施救,倒地老人被送往杏坛医院。
对于牵狗女子的身份,这位医生表示,“女孩是另一个生产队的,狗不是她的,是另外一个成年人的,那个成年人遛狗也会牵绳。”他表示:“那只白狗重约70~80斤,女孩只有12~13岁,当时白狗遇到另一只小狗,两只小狗可能想玩,就本能冲上去,挣脱了绳子,刚好老人在旁边,狗绳绊倒了老人,老人前额着地。”
记者向顺德区公安局、杏坛镇有关方面获悉,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相关人员正在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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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走访:
牵狗者为未成年人,12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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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佛山街坊都眼尖地认出来了这是佛山的罗水村。今天下午14时许,南都记者到达事发现场。数名罗水村民向记者证实了此事。
村民邓先生说,事发昨天(17日)下午17点15分左右,他刚好在附近,他先看到两条狗从身边跑过,然后听到“嘭”一声,声音有点大,吓了他一跳,他随即回过身发现一老人脸朝下倒在地上,地上满是血迹,已无动静。
邓先生说,狗约有100多斤重,是视频中女孩从其他村民家门口牵来玩的,女孩也是本村人,12岁左右。
事发老人倒地的位置,18日下午有清洁工正在用沙子对血迹进行清理。
该名老人家附近的邻居告诉南都记者, 老人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今天(18日)出殡。
今日下午3点50分许,南都记者根据村民指引,来到老人家门前,看到有一群村民坐着在收拾东西。村民说,老人刚送去殡仪馆,家属也陪同前去,知道她去世后,很多亲戚、朋友、街坊过来帮忙。
记者了解到,狗主人约50多岁。在村民的指引下,记者来到狗主人家,看到家门紧锁,不见人和狗的身影。
附近邻居梁先生告诉记者,狗主人是本地人,平时很少和人交流,他见过狗主人最多养过5条狗,目前狗主人去上班了,平时狗就锁在门口的一棵树前,今天他没看到狗,“上个月,我一个老乡带着小孩过来玩,小孩就被他家的另外一条狗咬伤了,当时老人的儿子还写了保证书,赔偿了药费,后来狗主人把那只伤人的狗送走了,出事后也不放心小孩出来玩。”
邻居说的白狗平时锁的位置。
狗主人家。
梁先生说,视频中那个女子跟老人并非亲人关系,平时也会过来跟狗玩,“这次小女孩怎么把狗牵出去的我不知道。”
梁先生说,他并不反对养狗,但是一定要把狗看好。
据悉,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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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未成年人不得独自遛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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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不少城市对未成年人独立遛狗有相关规定。2019年底,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征求《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见通知。草案的第二十五条携带犬只外出规定中提出, 不得由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而在今年年初颁发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民法典解读
狗主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草案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哪怕被侵权人有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减轻责任。这意味着市民在饲养宠物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如未按照当地规定栓狗绳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必定有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解读湖南高级法院民一庭法官陈盎然:近年来城市宠物饲养增多、且宠物伤人扰民现象频频出现,对此,多个城市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对于饲养宠物的行为予以规范。如长沙市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作出了“在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必须犬绳牵领,并为犬只佩戴嘴套”等规定。此外还明确,“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此前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对于饲养动物侵权除了做出基本规定,同时强调,损害是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此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外,民法典草案还针对饲养人的管理义务,进行了特别规定。目的就是对于宠物伤人的行为,强化宠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即只要饲养人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有故意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只能减轻责任,并不能免除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后,通常推定饲养人有过错。饲养人想减轻责任的,还得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来源:新闻晨报(shxwcb)、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澎湃新闻